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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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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09号 罪犯靳建伟,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09号

罪犯靳建伟,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ΟΟ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4)周刑初字第7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5年1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二ΟΟ七年十月十二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Ο一Ο年八月十二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靳建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靳建伟与被害人靳某某系邻居,因琐事曾有矛盾。2003年7月3日11时许,被害人之子又因此事骂街,两家再次发生争吵,引起厮打,被告人靳建伟见其父靳增国被人打到,便持水果刀朝靳某某身上连扎三刀致其死亡。被害人一方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0400元。

罪犯靳建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靳建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建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建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刑期自2007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