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66号 罪犯靳丁灿,男,194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密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靳丁灿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靳丁灿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2011)汴刑终字第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靳丁灿通过王洪磊找到杭州市江干区根琴新型墙体转加工厂厂长周猷新,又通过吴福群找到开封市永生矿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高用光,称能用商业承兑汇票跟单保函的方式进行融资,2010年2月1日,通过被告人靳丁灿前期牵线,周猷新与高永光签订联合融资协议。2010年2月2日,被告人周猷新以操作保证金为名,从周猷新处骗取人民币60万元,后周猷新欲报案,并追回现金33万元。 罪犯靳丁灿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份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靳丁灿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靳丁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靳丁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10年10月9日起至2019年4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