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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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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黑丑犯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39号 罪犯陈黑丑,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4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其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39号

罪犯陈黑丑,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4日作出(2006)周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2006年5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09年1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2年1月1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黑丑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害人杨某某系被告人陈黑丑的堂嫂,因两家对几棵树木的所有权有争议,2005年8月2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陈黑丑因被害人王某某卖树与之发生争执,被告人陈黑丑用刀朝王某某身上连刺数下,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犯有自首情节。

罪犯陈黑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2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黑丑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陈黑丑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黑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6年4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