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76号 罪犯陈汉宁,男,1991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1)漯郾刑初字第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陈汉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七个月。吕灵仙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1月16日作出(2012)漯刑三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志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陈振峰及家人因养老保险金交费问题同本村村支部书记被害人陈大毛发生口角引起厮打,陈振峰和被告人陈汉宁用拳脚对陈大毛进行殴打,后陈大毛昏迷被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罪犯陈汉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受表扬1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汉宁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汉宁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汉宁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