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199号 罪犯陈永,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中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以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2011年9月1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永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至8月份,被告人陈永与他人预谋后,谎称是郑州市机动车驾驶员第二考务中心主任,不用参加考试就能办理驾驶证,在骗取被害人康小鹏的信任后,随让其招揽需要办理驾驶证的人员,后二被告人共骗取415名人员办理驾驶证,费用87万元;2010年4月至11月,被告人陈永冒充郑州市公安局民警,采取同样手段骗取牛某某的信任,骗取周某等43名驾驶员办证费8.31万元,后退还4.86万元。因犯招摇撞骗罪,2005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该犯系累犯。 罪犯陈永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陈永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陈永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累犯,减刑时应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永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11月13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