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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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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良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81号 罪犯王有良,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社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181号

罪犯王有良,男,196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社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有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2009年2月1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1年10月30日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有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至5月间,该犯伙同他人盗窃作案4起,盗窃物品价值97500元,该犯系主犯;2006年5月16日,该犯伙同他人开车盗窃社旗县王某某的6头耕牛,后被发现,该犯为抗拒抓捕,将追赶的村民打伤。

罪犯王有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2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有良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有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减刑时应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有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5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