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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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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瑞犯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92号 罪犯王清瑞,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92号

罪犯王清瑞,男,196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6日作出(2010)城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清瑞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8月份,被告人王清瑞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大校军官刘杰,以能把三亚18亩土地变更为建设用地为诱饵,骗取秦玉亮人民币65万元。

罪犯王清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清瑞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清瑞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清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