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70号 罪犯王胜法,男,195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宁陵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31日作出(2007)商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胜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宣判后,于2007年8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1年1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7年2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胜法因琐事与被害人王发明、李玉先产生矛盾,王胜法候机报复,便手持铁棍到王发明处,朝其头部连续打击,致其当场死亡。又到李玉先租房处,用铁棍殴打李玉先,李与王胜法厮打并将王所持铁棍夺掉,王随即逃走。被告人王胜法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罪犯王胜法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胜法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胜法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胜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1年1月13日起至2029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