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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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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玉祥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86号 罪犯汤玉祥,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作出(2003)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86号

罪犯汤玉祥,男,195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作出(2003)汴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玉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869元。汤玉祥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03)豫法刑终一字第5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3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七日将其刑期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不变;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二日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汤玉祥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汤玉祥因争夺摊位与芦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人劝开后,该犯将一剪刀放入衣兜内,趁芦某不备,向其左颈部猛扎一下后逃离现场,芦某在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经鉴定芦某系被人用锐器刺断左颈外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罪犯汤玉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汤玉祥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汤玉祥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玉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