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15号 罪犯朱亚辉,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本院于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作出(2009)商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亚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朱亚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作出(2010)豫法刑四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5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二〇一三年二月四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亚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上半年,被告人朱亚辉在其父亲朱文才的组织指挥下,参与生产假冒、伪劣的人用药品“伟哥”、“万艾可”等,予以销售,销售金额14万余元。2007年下半年,朱亚辉在夏邑县租房生产所谓的“广州正龙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药贴、芦荟、排毒养颜胶囊等伪劣保健品,对外销售,销售金额51241元。 罪犯朱亚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亚辉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亚辉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亚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8日起至2015年8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谢劳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