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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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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曹学文,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信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43号

罪犯曹学文,男,196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高中文化程度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信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曹学文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于2011年7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曹学文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曹学文与本乡村民黄敬虎因争夺李店沙场的经营权而发生纠纷。2003年7月31日18时许,曹学文纠集宋道富、冯明成等十余人到沙场,曹学文对黄敬虎指责,宋道富等人对黄殴打。打斗中,宋道富持铁棍打击黄敬虎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因黄敬虎在曹学文依合同采沙时强行到该沙场采沙而引发本案,黄敬虎有重大过错。案发后,曹学文亲属与黄敬虎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黄敬虎亲属对曹学文表示谅解。

罪犯曹学文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曹学文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曹学文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学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23日起判决前先行羁押折抵后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