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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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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福犯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74号 罪犯李志福,男,193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8)项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74号

罪犯李志福,男,193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8)项少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于2008年11月3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志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月3日17时许,被告人李志福将从其家门口路过的同村痴呆妇女李某某拉到家中,并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

罪犯李志福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已年满76周岁,属老年罪犯。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志福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福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8年5月3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