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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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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秀刚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54号 罪犯殷秀刚,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54号

罪犯殷秀刚,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3日作出(2007)周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殷秀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9日以作出(2007)豫刑一终字第2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08年7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0年2月2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2012年5月24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2004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殷秀刚伙同他人在周口市区人民路万鑫苑小区入室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殷秀刚伙同刘新中用匕首将被害人扎伤致死,被告人殷秀刚系累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

罪犯殷秀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2次,表扬2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份子2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殷秀刚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殷秀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系累犯,有事主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殷秀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

(刑期自2012年5月24日起至2030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