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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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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展召犯抢劫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37号 罪犯王展召,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郸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37号

罪犯王展召,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郸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展召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00元。宣判后,于2011年11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认为该犯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元月,被告人王展召伙同他人窜至汲水乡赵小楼赵德民门市部,将赵德民打伤,抢走现金700元,烟、酒、手机等物品,所抢物品价值人民币2257元;2007年11月12日至2008年元月份,被告人王展召伙同他人窜至郸城县汲水乡等地,将被害人王运输价值6588元铁大门盗走,将被害人王立新的门市部撬开,盗走香烟、酒、食用油、奥奇利DVD等物品,价值人民币4026元。2007年农历10月底中午,被告人王展召伙同王磊到汲水南街杨西良家撬门入室,盗走现金1500元。

罪犯王展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被监狱记功1次,表扬3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展召减刑,确已经过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展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展召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