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228号 罪犯王宗畅,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新密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宗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2009年4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2年6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6日在河南省豫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宗畅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25日夜,被告人王宗畅伙同他人在新密市盗窃一轿车,价值36万余元,车内有港币4000元,人民币1万元,及其他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案发后车辆及部分物品被追回。该犯系主犯。 罪犯王宗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宗畅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作证,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王宗畅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减刑时从严把握。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宗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中庆 审 判 员 谢劳动 人民陪审员 康干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良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