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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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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坤朋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80号 罪犯王坤朋,男,1987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380号

罪犯王坤朋,男,1987年05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温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坤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杜迎风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焦刑二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志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至2011年5月20日间,被告人杜迎风、王坤朋采取,用弹弓砸破别人车窗玻璃的手段,盗窃作案14起,盗窃物品及现金价值39145元。

罪犯王坤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能完成任务。连续受表扬2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坤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坤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坤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