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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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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呈立犯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12号 罪犯王呈立,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二ΟΟ九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9)郸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刑执字第412号

罪犯王呈立,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于二ΟΟ九年八月十七日作出(2009)郸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呈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于2009年9月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后,于同年1月8日在狱内及互联网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东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王呈立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7年农历11月至2008年3月间,被告人伙同他人驾驶小型货车在郸城县境内对过往车辆实行扒窃,扒窃毛巾15600条、废旧电机2000斤,黄豆、苹果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9300多元;2008年3月4日23时许,该犯伙同他人驾驶小货车在郸城县公路上对过往车辆实施扒窃时,被公安人员发现,为了阻止公安人员驾车对其追赶拦截,遂从自己车上向公路上抛洒三角形阻车钉,致使公安人员驾驶的车辆轮胎被扎破。

罪犯王呈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5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呈立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呈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呈立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8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