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40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敏,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2014年5月22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焕婷,扶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未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俊琳、贾素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王敏,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王焕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某与潘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矛盾,于2014年4月11日相约打架。宋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等人、潘某某纠集刘某等人,在当晚21时许,双方赴扶沟县城关镇西关一街与油厂路交叉口处发生厮打,宋某某等持钢管追打潘某某、刘某,追逃过程中,潘某某持水果刀将前方拦截的宋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宋某某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事后,潘某某自愿赔偿宋某某损失250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认为被告人宋某某、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聚众斗殴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宋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未成年人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李某有自首情节,系从犯,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潘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某等人因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4月11日晚,潘某某打李某某电话,约被告人宋某某及张某某等人打架。宋某某、李某某、宋某某及被告人李某等与潘某某、刘某等人,在当晚21时许,双方赴扶沟县城关镇西关一街与油厂路交叉口处发生厮打,宋某某、李某等持钢管追打潘某某、刘某,追逃过程中,潘某某持水果刀将前方拦截的宋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宋某某伤情程度为轻微伤。事后,潘某某自愿赔偿宋某某损失2500元。案发后,李某、宋某某分别于2014年5月22日及7月14日向扶沟县公安局金海路派出所投案,并取得对方谅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及同案犯供述 1、宋某某供述:2014年7月14日,我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4月11日晚7时许,潘某某打李某某电话约我打架,我联系李乾某,李某某联系王钦某,后李乾某开车拉着我、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李某、王钦某、张啸某到一峰超市西门,见到潘某某3个朋友,并随3人到一中北门等潘某某,因警车路过,我们跑到胡同里。一会,电话中约定到油厂,我叫李某某、宋某某从糖果KTV处去油厂,剩余6人驾车来到建材街北端,并从车上拿着钢管走西关一街到油厂路,见到潘某某等4人就打起来,拿伞的刘某被打倒,我和潘某某厮打时,脸部被打伤,潘某某、刘某等人向东跑,李某某拦住刘某,我们追过去继续厮打,潘某某将拦截的宋某某脸部打伤跑了,王钦某也被打伤,结束后,我们去医院治疗。我方参与人有我、宋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李乾某、王钦某。对方有潘某某、刘某。 2、李某供述:曾用名李乾某。2014年5月22日,我来投案自首的。2014年4月11日晚7时许,宋某某打电话要我与潘某某打架,我、李某、宋某某、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6人驾车到一峰超市西门,王钦某、张啸某也到场。宋某某打电话联系潘某某,我们几人去一中北门,见到潘某某,因警车路过,我们人散开,后在糖果KTV北面会面,我、宋某某、王钦某、李某、张啸某、张某某驾车顺着迎宾路到西关一街,停车后,我、宋某某、王钦某各拿一根钢管,6人从西关一街到油厂路,见到潘某某3人就与其中2人打起来,宋某某、王钦某受伤,潘某某、刘某向东跑,被李某某、宋某某拦住,宋某某、王钦某、李某某打刘某,潘某某将宋某某脸部戳伤。打架结束后,我开车拉着宋某某、王钦某、宋某某去医院治疗。打后将钢管扔了。我方参与人宋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王钦某、张某某及我本人,张啸某、李某是否参与不知道,对方参与潘某某、刘某,另1人没参与。 3、潘某某供述:2014年4月11日晚7时许,我电话联系李某某,约定在一峰超市打架,晚8时左右,我、刘某、曹某某、万某及另2人到一峰超市北门,见到宋某某、李乾某、宋某某等人,因警车路过,宋某某等人跑到胡同里,宋某某又打电话叫到油厂打架,我们6人走到油厂路与西关一街交叉口,李乾某与刘某说话不和后,双方就打起来,李乾某、宋某某拿钢管打刘某,我持水果刀划伤宋某某面部,刘某被打倒在地,我和刘某向东跑,我将拦截的宋某某脸部划伤,李某某拦住刘某,后面人追过来继续打他。刘某拿把伞,也受伤了,水果刀我扔了。对方有3人没参与,我方参与人有我及刘某,其余4人没参与。一星期前,宋某某、宋某某就到学校里打我。 二、证人证言 1、宋某某陈述:2014年4月11日晚7时许,潘某某打李某某电话约宋某某、张某某在一峰超市西门打架,宋某某、李某某就分别联系李乾某、王钦某,李乾某开车拉着我、宋某某、张某某、李某、李某某、张啸某、王钦某到一峰超市西门,后我们8人到一中北门见到潘某某和他3个朋友,因警车路过,我们跑到胡同里,潘某某电话联系约定去油厂,在糖果KTV处,宋某某、王钦某安排我、李某某在此等候,他们几人朝西走,10分钟后,我和李某某看见潘某某领着4个人沿油厂路往西走,就在后面跟有一二十米远,听到西边打架声,在一宾馆前,看见潘某某等人往东跑,宋某某等人后面追打,李某某拉住刘某,我拉潘某某,脸部被刺伤,后我们去医院治疗。潘某某拿个利器。与潘某某打架是因为潘某某打过张某某。 2、张某某证言:我和潘某某有矛盾。2014年4月11日晚7时许,潘某某打李某某电话约我、宋某某去一峰超市处打架,宋某某、李某某分别联系李乾某、王钦某,李乾某驾车拉着我、宋某某、李某某、李某、王钦某、张啸某、宋某某到一峰超市西门,见到潘某某的3个朋友,并跟他们到一中北门,潘某某过来后,因警车路过,我们8个跑到胡同里,潘某某电话联系约定去油厂,在糖果KTV处,看到潘某某领着4人由东往西去油厂,李某某、宋某某跟着潘某某等人,我和宋某某等6人绕道西关一街,我、宋某某拿钢管在油厂路见到潘某某等人就厮打起来,一会,潘某某等人往东跑,在一宾馆前,李某某拦住刘某,后面人追上来继续打,宋某某拦潘某某时,脸部被打伤,后我们到医院治疗。宋某某、王钦某也受伤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