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79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5年3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2015年4月7日被扶沟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4日被扶沟县法院取保候审。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种麦期间,扶沟县江村镇穆庄行政村岳庄村村民岳某某在自家门前的菜地里种植一些罂粟,2015年3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并铲除,经当场清点,被铲除罂粟幼苗共计837株。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相关书证;3、现场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4年种麦期间,扶沟县江村镇穆庄行政村岳庄村村民岳某某在自家门前的菜地里种植一些罂粟,2015年3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获并铲除,经当场清点,被铲除罂粟幼苗共计837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2014年种麦期间,其在自家门前的空地里种植了罂粟(大烟),其听说罂粟苗做菜好吃,就种点做菜吃,共计种了837棵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扶沟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岳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现场,岳某某共计种植罂粟837棵的事实。 3、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明知罂粟为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且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岳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具有悔罪表现,故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岳某某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