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77号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2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18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9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扶沟县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被告人赫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7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 被告人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3月6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潘某、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潘某、赫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5日12时许,潘某某、吴某某、苏某某在扶沟县文化路“天池洗浴中心”洗澡时,因琐事潘某某与吴某某、苏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潘某某遂电话通知其亲属,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张某某出警,潘某某的亲属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几次冲闯女洗浴部被处警民警及洗浴会所工作人员阻止。因场面失控出警民警请求警力支援,14时许,特警大队支援警力到场后,对郭某某等人了解情况,遭到被告人郭某某、赫某某、潘某颖、潘某阳等人阻挠,郭某某、赫某某、潘某颖对执法警察杨某某、李亚某、李子某、宋某某、许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谩骂、殴打,潘某阳对执法警察殴打。被告人潘某到场后,对执法警察谩骂,并用拐杖将豫P5558警警车前挡风玻璃时行破坏,郭某某对该警车进行打砸。17时许,豫P5558警警车离开现场时,郭某某等人将车上乘坐的警察杨某某拉出对其殴打。经鉴定,杨某某、李亚某、李子某、宋某某、许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3月4日,潘某到公安局投案。2015年2月14日、15日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郭某某、赫某某、潘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李亚某、李子某、宋某某、许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潘某颖、潘某阳、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查;5、有关书证;6鉴定意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赫某某、潘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妨害公务罪。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郭某某、赫某某、潘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郭某某的岳母潘某某在扶沟县文化路“天池洗浴中心”洗澡时,因争水龙头与吴某某、苏某某发生争执,厮打。潘某某遂电话通知其亲属,城关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张某某接警后到现场处理。潘某某的亲属被告人郭某某等人赶到现场后,几次欲冲闯女洗浴部被出警民警及洗浴会所工作人员阻止。因场面失控出警民警请求警力支援,14时许,特警大队支援警力到场后,对郭某某等人了解情况,遭到被告人郭某某、赫某某、潘某颖、潘某阳等人阻挠,郭某某、赫某某、潘某颖对执法警察杨某某、李亚某、李子某、宋某某、许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谩骂、殴打,潘某阳对执法警察殴打。被告人潘某到场后,对执法警察谩骂,并用拐杖将豫P5558警警车前挡风玻璃进行破坏,郭某某对该警车进行打砸。17时许,豫P5558警警车离开现场时,郭某某等人将车上乘坐的警察杨某某拉出对其殴打。经鉴定,杨某某、李亚某、李子某、宋某某、许某某、万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伤情程度属轻微伤。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潘某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事发后被告人郭某某、潘某、赫某某共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二万六千五百,赔偿被砸车辆修理费二千五百元,被告人郭某某另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两万元,取得了各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当天我母亲潘某某在天池洗澡时与他人发生争执,我到场后,欲闯女部并打了男服务员。我们准备开车走时,过来一辆警车豫P5558。我发动车准备走时,警车上的人拉住不让我走,我们车上的几个人与拉我的几个人发生争执。下午五时许,有个带口罩的女人说在警车上坐着的人是发生争执的老公,我骂了并将警车的门把手拽掉,后有人将我拉开了;2、被告人潘某供述,我过去将人劝走,我将我姐送到医院,在医院接到我女儿潘某颖的电话,说公安局的人打她了,我生气,我到现场,听女儿说是在警车上坐的人,我让他们下车,他们不下车,我就骂他们并用拐杖敲玻璃。我构成犯罪了,请求从轻处罚; 3、被告人赫某某供述,我女儿被一个五十多岁的人打倒了,郭某某问他是谁,他不说,我跺这个五十多岁的人也没跺住,挖他的脸也没挖住,这个人没人穿警服。我构成犯罪了,请求从轻处罚;4、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5年2月5日下午14时许,坐警车豫P5558到天池会所执行公务,在录制现场一车辆时一男子骂我们并打李子某和许某某,一名女子打我,我和许某某上警车。警车被围两三个小时,车走时对方的人强行打开车门把我拉下车用脚、拳头朝我头上身上乱跺,同事把我拉走送到了医院;5、被害人李亚某陈述,到现场后我们准备问问情况,车上一男子下车骂。几个女的围着杨某某打,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子朝杨某某头上打时打住了我的大拇指上又打住了杨某某。我的手剧烈疼,我就上一边去了;6、被害人李子某陈述,在天池会所我们在录制一辆车时,车上下来一名带墨镜的男子骂,杨某某说我们是执行公务的,他就跺杨某某,又开始打我和许某某,陈某某和梁哲源控制住该男子,又有一名穿黑色羽绒服的男子把我跺倒在地,接着三名男子用拳头朝我头上和脸上打,两名女子和一名四十岁左右的女子朝我耳朵和脸上挖,朝我身上跺,我就坐在警车里,后到县医院;7、被害人宋某某陈述,我拿着执法仪录像。看到陈某某被人围着打,我拉住陈某某的胳膊准备把他拉出来,三名男子架住我的胳膊不让我动,三名女子用拳头打我的头部,抓我的脸和胳膊。谢某某准备开车走的时候,对方的人又把杨某某和许某某拉下车并对他们进行殴打;8、被害人万某某陈述,队长谢某某让杨某某喊戴眼镜的人询问情况,戴眼镜的男子打杨某某的头。一个女人朝我脸上挖,看见有人打李子某;9、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5年2月5日14时许接到通知,我开警车豫P5558到天池会所门口增援。民警王某某让杨某某记录一辆黑色朗逸的车牌号,车上下来一名戴墨镜的男子骂并打杨某某。把受伤的杨某某和许某某拉到豫P5558车上锁住车门,潘某带了4、5个人在车外指着杨某某和许某某骂,并用他的拐杖砸车前挡风玻璃,一名四十多岁的女子朝我脸上打一巴掌并往我身上跺,戴墨镜的男子和另四、五名男子朝我脸上和身上打,并用脚往我身上跺,执勤人员把我拉到天池会所大厅;10、被害人许某某陈述,我和杨某某等六人开车到天池门口增援,王某某让杨某某喊戴墨镜的男子,一名穿橘黄色衣服的女子用脚跺杨某某,我和李子某、陈某某说“我们是公安局巡警大队执勤的”,该女子仍骂。我们准备拉该女子上警车时,戴墨镜的男子开始打李子某、梁某某和我。我和杨某某坐到车里,16时许,潘某来到警车豫P5558前骂,并拿拐杖将警车前面的挡风玻璃砸烂。谢某某开车准备走的时候,一名女子和两名男子把车门拉开,把杨某某拽下车,朝杨某某身上跺;11、证人潘某阳证实,亲戚朋友要到浴池见打我姑的这个人,警察拦着不让。我姑被送到医院后。我们准备开车走时,一个没穿警服的人拦住郭某某的车不让走,并强行拽着我们的人往警车上拉,后来就打我们,我妹潘某颖被打倒在地。群众看不下去,把打我们警察劝阻,有两个人被我们的人拉住没有走掉,一个人没穿警服,另一个人穿着警服,这两个人坐到了警车上。刚走的亲戚听说我们被警察打,都回来了,围住警车不让走。公安局的领导来了进行劝解,我们都走了。十几个穿警服的人员拉我们上车时我们之间有肢体碰撞。我用拳照警察身上打了,见到有警察拉潘某颖,没有见到有警察打她;12、证人潘某颖证实,我坐上郭某某的车准备走时,一个没穿制服的警察不让走,郭某某和我下车质问,几个警察拽我,我挣扎时倒在地,觉得有人往我身上踢、踩到我身上,然后我就说有人打我了。我家的人觉得我被打了,和警察发生了冲突,现场很混乱。我和我这边的人开始骂着推警察,警察也推我们,来回推没有厮打。两个踢我的警察被拉进警车,我和亲戚们围着警车骂。后来我父亲也到场了,最后警车走了;13、证人王某某证实,2015年2月5日中午13时零八分,接110指挥中心指令,扶沟县天池洗浴会所有人打架,遂和民警张某某一起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打架的一方潘某某被救护车拉走后潘某某家属越聚越多,几次要冲进女浴区找对方,但被拦住。在阻拦过程中,潘某某家属中戴深色眼镜的男子跺男大堂经理,还有人抓住女经理的头发,将女经理拽倒在地。支援的巡警到达后,我让巡警找戴深色眼睛的那名男子了解情况。后出去看见一中年妇女对刑警队员进行殴打,一名小女孩说有巡警打她了,潘某某的家属就开始打民警,两个民警躲到车里,一个拿拐杖的人砸了警车,韩局长到达现场后,经做工作,对方撤离;14、证人张某某证实(证实的内容和王某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还证实,王某某让我和刑警队员找戴深色眼镜的男子了解情况,该男子骂并用脚踹巡警队员,一名小女孩说巡警打她了。潘某某的家属开始殴打刑警队队员,后我听到砰的一声,发现有人砸警车,一名男子拿着拐杖站到车前,戴深色眼镜的男子把车门把拉断,并辱骂车中巡警队员;15、证人苏某某、吴某某证实,在澡堂因水龙头与潘喜英发生争吵,并打架;16、证人轩某某、赫某证实,因洗澡潘某某与苏某某发生争吵,苏某某打潘某某;17,证人张某证实,接班之前见大厅里有十来个男女往女部冲,我和工作人员及两个民警拦着,这些人一直冲到女部门口;18、证人刘栋某证实,在二楼值班时听女部有人打架,下楼见一名妇女在沙发上躺着。民警王某某和张某某来做工作。这名妇女的亲属要冲女部,被我们和民警拦住。他们的人越来越多,又往女部冲,我们和民警又拦,一个戴眼镜的人见我拦他,就打我,这些人也打了在阻拦的服务员何某某。拦住之后巡警到了。王所长让巡警了解戴眼镜的人的情况。没多大一会,外面传来骂声,出来看见一帮人围着巡警厮打,戴眼镜的人也在其中,王某某让我们守住女部门口。后来我出去看见车前玻璃被砸烂,男轻年正对着警车打砸;19、证人何某某、史某某证实,有人往女部冲及打警察;20、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21、有关书证: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扶沟县公安局证明三份,证明杨某某、陈某某、李亚某、宋某某、万某某、许某某、李子某、梁某某系保安招聘的巡警;潘某方已主动担负受伤巡警的医疗费二万六千五百元及被损坏车辆修理费二千五百元;2015年3月4日被告人潘某主动到扶沟县公安局投案,且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于投案自首。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郭某某另赔偿被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二万元,被害人杨某某及其他受害人已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22、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陈某某、李亚某、宋某某、万某某、许某某、李子某伤情为轻微伤;23、物证:伤情照片。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