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冯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123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2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5)30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阳、代理检察员杨惠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酒后迷路,骑电动车行驶到郑州市郑东新区颐和医院公交站牌处,向一名女子问路,因对方称不知道路在哪,将该名女子拉拽倒地,被路人看到并阻止后离开;骑电动车继续行驶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农业南路交叉口向南50米路西省政府东门公交站牌处,将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周某某拦下问路,因周某某说自己不知道路在哪儿,冯某某便威胁周某某,将周某某自行车车篓里放的提包强行拿走,提包内有现金325元,刮刮乐彩票230张,面值2875元。被告人冯某某被附近的路人当场抓获。

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强拿硬要他人的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冯某某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冯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偶犯,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2)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冯某某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冯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6日至2015年6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灵军

代理审判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昭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