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敬明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程某某,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敬明桥,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危险驾驶罪、招摇撞骗罪,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开刑初字第164号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程某某,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人敬明桥,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曾因犯危险驾驶罪、招摇撞骗罪,于2013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5)3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敬明桥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敬明桥、被害人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份,被害人程某某在老乡会上认识了被告人敬明桥,敬明桥谎称是郑州市公安局的民警,程某某信以为真。2014年10月9日,程某某询问敬明桥是否能够以优惠价格买到鑫苑置业的停车位,敬明桥谎称其认识河南鑫苑置业公司的一个姓尚的副总经理,可以以每个停车位便宜1.5万元的低价买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与永平路交叉口附近的鑫苑鑫城小区的停车位两个,程某某信以为真,分别于2014年10月14日、17日、23日给了敬明桥1.5万元、1万元和8万元,让敬明桥帮助其购买车位。后程某某发现敬明桥并没有将钱用于购买车位,得知自己被骗后报案。河南鑫苑基业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姓尚的副总,敬明桥也不是公安民警。2014年12月26日,敬明桥被民警抓获到案。

被告人敬明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被告人敬明桥的供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张某、唐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备选照片及说明;通话录音视听资料;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条、航空运输电子机票、微信、短信聊天记录、指认照片、敬明桥穿警服照片、郑东分局情况说明、河南鑫苑基业置业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及庭审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敬明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敬明桥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未能将赃款退还被害人;(3)被告人敬明桥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敬明桥从重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敬明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9年6月2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涉案赃款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依法继续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耿媛媛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人民陪审员  师 卉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崔惠子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