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郸刑初字第287号 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又名徐其栋,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郸城县看守所。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公诉刑诉(2014)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贪污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宗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徐x在郸城县电业局聘任为农村电工工作期间,利用分管李楼乡田寨、徐寨、大王庄和小李庄四个台区的职务便利,在电业局、乡供电所向其催要电费时,徐x隐瞒事实,谎称所管理用电台区线路损耗过大,没有收取对象,无法收取为由隐瞒私自收取的电费的事实。侵吞其自己经手收取的电费60061.56元,用于为自己生活花销。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徐x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x辩称,我不是贪污,我是挪用。这些钱都不是一次收取的,是零着收上来的,我自己先用着,我闺女出嫁用了一段时间。我每个月到供电所打欠条,后结算。卡表我收1万多,建房加上卡表一共收了6万多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徐x在被郸城县电业局聘任为农村电工工作期间,利用分管李楼乡田寨、徐寨、大王庄和小李庄四个台区的职务便利,在电业局、乡供电所向其催要电费时,徐x隐瞒事实,谎称所管理用电台区线路损耗过大,没有收取对象,无法收取为由隐瞒私自收取的电费的事实,侵吞其自己经手收取的电费59017.56元,用于自己生活花销。案发后,赃款已追退。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徐x供述和辩解,我自2013年4月到2014年3月担任郸城县电业局电工,分管李楼乡徐寨、大王庄、田寨、小李庄四个用电台区。欠电费的原因主要是线路老化,线损太高造成的。我管理的用电台区的线损高达150%以上,也就是我这个台区应交的电费。有一些用电户的电费没有办法收取,主要是供电所为了降低线损给用电户虚加的用电量,还有一些是空头户,是供电所直接把电量加到这些户头上,没有人去交,也找不着人交,所以一直都欠着。我给供电所打的那张45326元的欠条都属于这种情况。农户建房临时用电的,我没有按规定操作,电业局还罚我2000元。当时,我收的有徐乃勤600元、徐其才600元、徐拴住(徐汝洪)500元、徐汝祥(李桂花)600元、董修房(芳)800元、徐公杰1000元、徐汝领1000元、徐汝正(政)600元、徐其房(芳)500元、徐其远700元、田克俭1000元、田国旗500元、陈刘勤500元、邱芝红1000元、王祥动1000元、田矿华1000元、刘永英1100元、徐献荣900元、田加月1000元、田勇500元、田国军900元、王凤祥1000元、王进祥300元、王秀英900元、张小凤700元、刘翠芳300元、田云鹏800元、赵留心800元、李翠兰1400元、田加全800元、晋金荣800元、田加新600元、郑平1000元、王祥钦300元。收电费未入户的有徐其连390元、邱成明2000元、晋金荣700元、李小华(红伟)400元、王忠献3000元、王见红300元、王兆兴350元、王刘杰300元、王华伟300元、王进军1000元、向艳400元、王祥钦400元、郑祥忠500元、田连社3000元、徐汝开2800元、徐坤370元。2013年郸城县电业局客户年度抄表清单中划勾的是我收取电费了,有晋金荣20元、张桂连196元、王祥红313元、孙成荣145元、徐秀花238元、田克新132元、郑祥勇276元、陈秀云220元、魏雪英150元、徐汝俊344元、郑风娟57元等人。我一共收取了6577元电费,其中王祥红的313元标注,但我没有收取,徐克成一户我没有标注,但是我收取了他的45元。卡表上的电费以卡表上为准。从2013年11月,郸城县电业局的收费系统升级,县电业局要求以前的欠费要“清零”。“清零”就是要求负责管理各台区的电工把以前欠的电费还上,自己所管理的用电台区不能有欠款。当时,李楼乡供电所给我打印了一份“郸城县电业局收费情况列表(2013-11月)”,这份列表的左侧所有欠缴电费的户名后面,李楼供电所填写一个数字,并安排我按照这个数字向用电户收取电费。这份列表上,用电户名后面所有打“对勾”的电费我都收取了。经我计算,这次我经手收取了6577元电费,其中第6页上面王祥红名下的313元没有收取。我经手还收取了预收费卡表充值电费18952元,我村农户建房我收取临时电费6400元,还有邻村农户建房电费大约30000元左右,还收取一些没有安装电表用户的电费大约是60000多元。我欠的电费有一部分是之前电工在任时欠的,都算我身上了,大概有1000元左右。我上缴到李楼乡供电所5000元电费,是用现金交的,另外我用4个月工资顶电费4760.44元,剩余的几个月的工资我还没有签字领取。我收取的电费都比较零,有事时我就拿出来先花着。我认为我干电工就得保证我的生活。我拿电费用在我自己摩托车烧油、红白喜事给别人随礼、电话费、周口学习培训1780元、购买电脑2200元、拉网线900多元,其他的为自己生活零星花了。我没有给任何人汇报,如果汇报,领导不会同意,我也就花不成这些钱了。县电业局不再让我干电工了,我就想趁机捞点钱,我就推托没有上缴的电费是线损,或者是用电户欠着没收上来。我当时也有侥幸心理,认为谎报成线损上面查不出来;2、证人李杰证言,证明徐x是给郸城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签的合同,是从2013年5月份到2014年3月份开始到李楼乡工作的。有一部分卡表(预付费表),这部分用电户有徐x自己给他们冲费,自己收钱,具体多少户我不清楚。还有一部分没有入系统,电费也叫徐x收了,到现在他也没有交这部分钱。当时,他的台区欠电费太多,我们给他催的急,他才交5000元。除此没有再交过现金了。2013年12月24日,我给徐x结算过他管理的台区,他当时抽走用电户欠的电费票据45326元,给我打了个欠条。他抄表到2014年1月份,他之前打的欠条和后来产生的电费相加,这四个台区截止到2014年3月共欠电费104684.01元。徐x在接任这四个台区的线路管理时,上任电工没有转给他欠款。他的电费是从零开始计算的,给上任电工没有联系。他与下任电工徐启文有联系,他把结余的钱没有转给徐启文,也没有转给供电所。欠这些电费一部分是农户欠的,没有收上来,还有一部分他说线损太高赔了。2014年2-3月份,这四个台区的用电户名单中,有一户叫“照明”的用户是我给他加上的指数,实际上没有这一户,是不存在的;3、证人张龙证言,证明郸城县电业局聘用徐x当电工是我到李楼供电所任所长后,我向县电业局申报的。他在李楼供电所负责管理徐寨、小李庄、大王庄、田寨四个用电台区,其主要职责是抄录表计、线路维护、催收电费。徐x的工作做的不好,群众经常反映其不抄表、乱收电费、维修找不到人等。在徐x任电工近一年的时间里,仅向供电所交了5000元的电费。县局要求各台区电费清零,李楼供电所就把各个用电台区的欠电费用户的发票打印出来,让各台区电工拿着发票找用户催收电费。但过一段时间,让徐x上交电费时,徐x说他没有收到电费。县局、供电所多次找他谈话,徐x就是不交电费,每到向他催收电费,徐x就说他没有收上来电费,他管理台区的欠费都是线损,甚至说线损达到150%。后来,徐x干脆一走了之,外出打工去了。县局、供电所多次催促他回来做工作上的交接,清算电费,徐x都置之不理。供电所的人员到各个台区催缴电费时,用户反映电费徐x已经收取过了,他们不欠电费;4、证人焦国华证言,证明2013年4月,李楼乡徐寨的电工徐启文不干了,李楼乡供电所找我让我担任电工。我干了几天,又因家中有事辞去电工工作了。徐x接任的我电工工作,田寨、小李庄是徐x接管的台区。我任电工这几天,上任电工已经抄过表了,也不需要我抄表,还不到收费时间,我也没有收取电费。我与徐x之间没有任何经济上的瓜葛;5、证人徐其才、徐汝洪、徐其远、徐公杰、徐汝正(政)、徐其房(芳)、董修房(芳)、李桂花、徐汝领、田克俭、徐其远、田国旗、邱芝红、陈刘勤、王祥动、田矿华、刘永英、徐献荣、田加月、田勇、田国军、王凤祥、张小凤、刘翠芳、田云鹏、赵留心、李翠兰、田加全、晋金荣、田加新、王进祥、王秀英等证言,证明2013年4月到2014年3月期间,他们建房时,被告人徐x收取了他们建房用电电费。收取徐其才600元,徐汝洪500元、徐其远700元、徐公杰1000元、徐汝正(政)600元、徐其房(芳)500元、董修房(芳)1000元、李桂花600元、徐汝领1000元、田克俭1000元、徐其远700元、田国旗500元、邱芝红1000元、陈刘勤500元、王祥动1000元、田矿华1000元、刘永英1100元、徐献荣900元、田加月1000元、田勇500元、田国军900元、王凤祥1000元、张小凤700元、刘翠芳300元、田云鹏800元、赵留心800元、李翠兰1400元、田加全800元、晋金荣800元、田加新600元、王进祥300元、王秀英900元电费。徐x没有给出具收款手续。房子建好后,也都没有找徐x再算账,徐x没有退还一分钱;6、证人邱成明证言,证明2013年7月份,我在大王庄修桥,徐x要2000元电费,我交给徐x1600元;7、证人王祥钦证言,证明家里建房时,我申请了临时用电。徐x接通了临时用电,没有安装电表。我交给徐x300元电费。用电未入户的,我又交给徐x390元电费;8、证人徐其连、王华伟、王进军、向艳、王忠献、王见红、王兆兴、王刘杰、郑祥忠、田连社、徐汝开等证言,证明2013年4月到2014年3月期间,他们用电在电业局未入户,平时徐x收取电费的有徐其连390元,王华伟300元、王进军1000元、向艳400元、王忠献3000元、王见红300元、王兆兴350元、王刘杰300元、郑祥忠500元、田连社3000元、徐汝开2800元;9、证人张桂莲、王祥红、孙成荣、徐秀花、徐克成、田克新、郑祥勇、陈秀云、魏雪英、徐汝俊、郑风娟等证言,证明在2013年“清零”时,徐x收取电费张桂莲196元、王祥红313元、孙成荣140多元、徐秀花238元、徐克成45元、田克新132元、郑祥勇276元、陈秀云220元、魏雪英150元、徐汝俊344元、郑风娟57元。另有证人徐启文等证言、郸城县电业局李楼供电所证明及情况说明、郸城县电业局农电工作部证明、徐x情况说明两份、郸城县电业局聘用电工审批表、郸城县电业局对徐x的处理意见、欠条一份、郸城县电业局李楼供电所电工工资表、欠费明细表、全部开户报表、供电明细报表、2013年郸城县电业局客户年度抄表清单、郸城县电业局收费情况说明、电费通知单及相关收条、河南电力公司(2005)384号文件及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周口市农村低压临时用电管理办法及郸城县电业局农村低压临时用电管理办法、郸城县电业局营业执照、退赃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