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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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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甲、乔某乙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乔某甲,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沈刑少初字第23号

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女,汉族。

诉讼代理人李长勤,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某甲,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4年9月3日被抓获,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树俊,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乔某乙,男,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0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辩护人韩海龙,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乔某乙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磊、李晓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长勤,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乔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树俊,被告人乔某乙及其辩护人韩海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甲以怀疑张某某找人殴打他为由,纠集乔某乙、乔某丙(另案处理)、乔某某(1997年12月17日出生,另案处理),驱车赶至新安集镇乔寨村张某某家门外,四人手持砍刀、棍棒,闯入张某某家中殴打李某夫妇并砸毁物品,经鉴定李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张某某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称,因被告人乔某甲、乔某乙的犯罪行为致使其遭受各项损失,请求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二被告人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财产损失等10万元。

被告人乔某甲辩称,因被害人张某某的叔张某先对其实施了殴打,其才与乔某丙、乔某丁、乔某乙到张某某家,但只有乔某丙打了李某一棍,其未打人。

被告人乔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是双方因社会矛盾纠纷引起的,被告人的行为明确指向的是被害人的身体,目的是为了报复,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被害人伤情鉴定人为复杂化,乔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被告人乔某乙辩称,其打了张某某一棍,砸了玻璃和播种耧。

被告人乔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案事出有因,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乔某乙认罪态度好,系被动参与,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乔某甲以怀疑张某某找人殴打他为由,纠集乔某乙、乔某丙(另案处理)、乔某某(1997年12月17日出生,另案处理),驱车赶至沈丘县新安集镇乔寨村张某某家门外,四人手持砍刀、棍棒闯入张某某家中殴打张某某、李某夫妇,并砸毁3块柜台玻璃、1套组合音响、3把播种耧、18袋玉米种子等物品。经法医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品估价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1852元。

另查明,被害人李某受伤后到沈丘县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9733.56元。李某系非农业户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乔某甲的供述:

“2014年5月26日中午我酒后和乔某丙、乔某丁沿着新安集镇魏桥往南走。我开着车走到新安集马楼路口,去路边的超市买水。停车后,我看到张某某和李某夫妻在他家院内坐着,对我们三个指指点点。在路上我、乔某丙、乔某丁与张某某、李某他们两个对骂了几句。当时张某某家对面收粮食的崔某丙给我打了电话,说都是邻居,不让我找事。后我开车拉着乔某丙、乔某丁去槐店镇玩,半个小时后,我朋友乔某己给我打电话,让我开车回去接他,我就开车回新安集马楼。快到马楼路口的时候,我看到乔某己在路边站着,就下车了。下车后,崔某甲喊我,让我去马楼路口,我走到马楼路口后,有六个人上来打我,我只认识其中的崔某甲、张某。我没有还手,后开车带着乔某丙和乔某丁回家。我看到乔某乙在我们村头站着,我就喊他和我们一起回家。到家之后,我从家中拿了两把木掀把和一把刀,这把刀是以前过年的时候砍肉的刀。拿过东西后,我和乔某丙、乔某丁、乔某乙一起开着车准备回到马楼路口、我挨打的那个地方报仇。到了马楼路口,我们四个一起直接拿着东西去张某某的家了,进到他家之后,张某某和李某在家,张某某就拿个刀出来了,他媳妇李某把他的刀给夺走后,李某拿个警棍出来了。乔某丙拿着木掀把打了李某头上一棍,我们将他家院内的犁地的镂把砸了,把他家院门口的公告旗给砸了。砸了之后,张某某喊了十几个人来了,乔某丙、乔某丁、乔某乙看到来人就跑了。之后,派出所的警察也来了,把我带到了派出所。

我拿着棍到张某某家是因为他叔打我了,在张某某家我没有打人,我和张某某没有矛盾。”

被告人乔某乙的供述

“2014年5月26日中午吃了饭,我给乔某甲打电话说去槐店干活去,过了半个多小时,乔某甲开着车拉着乔某丁、乔某丙在乔寨庄头,我们碰面了。乔某甲给我说他挨打了,我就上车了,到乔某甲家里去拿东西。我拿了木掀把,乔某甲也拿个木掀把,乔某丁拿了把刀,乔某丙也拿个掀把。我们四个开着车到马楼路口一个收粮食卖农药种子的张某某家门口后,乔某丙先下的车,拿着棍先打了一下张某某家门口的大门,把棍打断了,然后就进张某某家里去打张某某和李某。乔某丙具体打到谁了我没看见,我是第二个下的车,我拿棍进张某某的家,没打李某,打的张某某,我拿着棍打那个男的腿上了。我打那个男的时候有个女的上去护,不知道是谁打着那个女的了,把那个女的头打冒血了,我们就出去了。出那家门口后我又把他家门口的镂拿着往大路上砸,我在路边捡了个钢管把他家柜台上的玻璃砸烂了,又拿着棍砸他家柜台上的药,把柜台上的药都砸到地上了。乔某丁是第三个从车上下来的,乔某丁拿的是把刀,乔某丁当时在我后面,他怎么打的我不知道。乔某甲是最后一个下来的,怎么打的我不清楚。刀扔张某某家西边的路上了。”

3、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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