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某犯介绍卖淫罪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6月7日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3年6月7日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3年8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7月28日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介绍卖淫罪、赵某某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2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和程某某在淮阳县四通镇康乐旅社居住时,被告人张某介绍程某某到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淮阳县四通镇中心浴池三楼卖淫一天,当天共接客10次,其中程某某得款7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得款300元。据此认定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知道错了,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表示由于不懂法,没有认识到严重性,今后不再干违法的事,请求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张某和程某某在淮阳县四通镇康乐旅社居住时,被告人张某介绍程某某到被告人赵某某经营的淮阳县四通镇中心浴池三楼卖淫一天,当天共卖淫10人次,其中程某某得款700余元,被告人赵某某得款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2014年7月24日经诊断为早孕。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自动到太康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5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4年9月18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案件来源,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介绍他人卖淫,被告人赵某某容留他人卖淫达到10人次,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赵某某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因犯盗窃罪已判处刑罚,此罪系漏罪,应与前罪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怀孕妇女,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李效华

审判员  陈春红

审判员  郭 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