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某帅犯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7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军,男,36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康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邱国伟,男,住柘城县申桥乡小周村王岗村三组144号,与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86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军,男,36岁,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康县,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邱国伟,男,住柘城县申桥乡小周村王岗村三组144号,与被害人李某军系表兄弟关系。

被告人李某帅,男,1989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太康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月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昆阳镇派出所抓获,同年1月10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转逮捕。现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帅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军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军及代理人邱国伟,被告人李某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19日下午18时许,李某营(已判刑)因琐事与本村村民李明发、李某军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后李某营纠集被告人李某帅,李某学、李某、李某太(三人均已判刑)到李某军家门口处,用木棍将其打伤,经鉴定李某军之伤属轻伤。所举证据有被告人李某帅及另案罪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军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李某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代理人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李某帅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2、要求被告人李某帅赔偿原告人李某军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5万元。

被告人李某帅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仅辩称,我没有用棍打被害人,并表示自己错了。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9日下午18时许,罪犯李某营因怀疑别人举报其盖房子,在本村内骂街,本村村民李明发出来阻止,罪犯李某营与李明发、李某军发生矛盾后引起厮打。之后李某营纠集被告人李某帅伙同罪犯李某学、李某、李某太到李某军家门口处,用木棍将被害人李某军打伤,经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室鉴定李某军之损伤属轻伤。2013年6月21日,罪犯李某营、李某学、李某、李某太四人与李某军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四人赔偿李某军各项经济损失共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后以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李某营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李某学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李某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精神慰抚金等共计15万元,但未提交有关证据。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帅供述,2012年10月的一天晚上18时许,因我干爸李某营打电话给我说自己被李某军打了,我就去李某营家,当时我、李某、李某太、李某学我们五人就一起到李某军家门口,我们去是问问情况,是李某军先动手打了我干爸李某营,我看李某军打我干爸,我们四人就冲上去打李某军,我们用拳头和脚踢李某军,我们五个围着李某军打有三、四分钟左右,后就走了。

2、另案罪犯李某营供述,因怀疑有人举报我在地里盖房,我于2012年10月19日中午喝了酒后,晚上6点多领着儿子李某太,在本村西南角大街里骂街,遭到本村村民李明发阻止,双方发生争执,李明发之侄李某军拿铁锹打伤李某太前额,我回家后越想越气,就又领李某太去李某军家门口,双方相互拳打脚踢三分钟左右,因怕打着李某太,我就领着李某太走了。另又供述了我拿木棍往李某军头上打了两下,其他人打没有并不知道。

3、另案罪犯李某学供述,案发当天晚上我正在家修理旋耕机,二哥李某营领着李某太步行到我家,告知李某军用铁锹打李某太之事,我听后很生气,就和李某营、李某太一起去找李某军,目的就是打李某军。同时李某营电话通知了李某帅,路过我大哥之子李某家又叫上李某,走到往李某军家拐的老坟院处,李某帅从街上回来赶到,一起来到李某军家门口,李某营手拍脚踢叫开门,李某军出来,李某营就与李某军打一块了,李某太、李某帅、李某也下手对李某军拳打脚踢,我就在李某军背上打了两下,其他人怎样打的、打哪儿了不知道。

4、另案罪犯李某供述,案发当晚六七点钟,自己正在家中睡觉,二叔李某营到我家说跟李某军闹气了,让一起去看看。我就和李某营、李某学、李某太一起去李某军家门口,当时都是空着手去的。李某营叫开门,李某军出来就打李某营,自己去劝架,被李某军在脖子上打一拳,我也朝李某军前胸打了一拳,后被李某军推到。其他人怎样打的,我不知道。打架被李庆庆劝开后,我往南回家在十字路口碰见李某帅在路口站着。开始打架时没有谁拿棍,打架中间是否有人拿棍不知道,因为我被李某军打晕了。

5、另案罪犯李某太供述,案发当日下午六点左右,我父李某营因在地头盖房被告发而在村里骂街,与李某军一个叔发生争执,当时因怕李某营与人打架,我在街上跟着李某营,被李某军用铁锹拍在额头上了。回家后,李某营又带我和李庆庆,并叫上李某帅、李某、李某学去李某军家门口,去时都没有拿工具。门开后,李某军出门就拽着李某营打,我与李某帅、李某、李某学都下手用拳头打李某军,天黑看不清打到李某军哪儿了。后李某军被打倒在地上。自己见李某军仍拉着李某营不松手,就到李某军身后勒着脖子将李某军弄倒。我父李某营用棍打了李某军头部一下,木棍是在李某军家拣的,后来不知道弄哪儿去了。

6、被害人李某军陈述,案发当日晚上七点,李某营到我家跺门、叫门,我一出来李某营就打,与李某营一起来的李树亮的儿子李某、李某营的儿子李某太、李某学及其子李某帅也下手打,刚开始用拳头打的,打着打着就用木棍朝我头部、颈部、脸上乱夯,把我打倒晕了。

7、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六七点钟,我丈夫李某军被李某营、李某、李某帅、李某学、李某太和另外一个不认识的人持棍打伤的事实。

8、证人李某法证言,证实了2012年10月19日下午六点钟李某营骂街与李明法发生了争执并与李某军打架的过程。

9、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实了有救护车来拉李某军的事实。

10、证人李某庆的证言,证实了案发当晚我父李某营、我弟李某太、我三叔李某学、李某帅、李某在李某军家门口,李某营跺门,李某军出来用拳打李某营,李某营、李某太、李某帅、李某下手与李某军互相拳打脚踢,李某学打没打自己没有看见,最后李某军被打倒在地的事实。

11.太康县公安局鉴定意见书,认定被害人李某军的伤情属轻伤。

12、刑事判决书及赔偿协议书证实同案犯均已判刑及与被害人和解的情况。

上述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