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0175号 罪犯谢保生,男,199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商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商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2013)商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保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自2012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5月28日交付执行。 2014年12月17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谢保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谢保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周伟、樊东伟及同监区罪犯凌怀军、史建党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谢保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保生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元明 审判员 华学成 审判员 朱发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