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周刑执字第0292号 罪犯武家义,男,194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商丘市梁园区人,中专文化,现在周口监狱服刑。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商梁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武家义犯合同诈骗、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6年4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3月28日交付执行。曾减刑1次,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9日)。 2014年12月17日,河南省周口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周口监狱认为,罪犯武家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考验期内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武家义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管理警察李德安、黄高升及同监区罪犯赵海堂、钱志文的证言、执行机关在监狱内公示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武家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根据罪犯改造表现及犯罪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武家义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5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顺启 审判员 华学成 审判员 朱发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