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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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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某某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女,1995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女,1995年10月26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确山县,捕前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2月2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从2015年3月21日至2018年3月20日),同年3月11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转刑事拘留,当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熙、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26日21时,被告人龚某某与王某某、梁某某、“丽丽”(身份不祥)等人酒后在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某宾馆房间内与陈某某一起吸毒,后龚某某在其租房处又容留王某某、梁某某、“丽丽”继续吸食冰毒。

2.2014年11月份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让王某某帮其找毒品及吸毒工具,后在位于其租房处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3.2014年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某在其租房处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

4.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龚某某给徐某某500元让其购买冰毒,后在其租房处容留徐某某吸食。

另查明,2015年3月5日23时许,公安机关接举报在租房内将被告人龚某某及吸毒人员刘某某抓获,并当场从房间内查获吸毒工具一套。经检测,龚某某及吸毒人员刘某某尿液均呈阳性。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多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对龚某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龚某某有劣迹、当庭自愿认罪,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根据龚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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