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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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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小桂等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桂,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初字第90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小桂,女,1956年7月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峰,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抢劫罪于1999年12月23日被原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7年3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咏梅,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桂、张某某、王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小桂及其辩护人张文峰、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咏梅、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日,被告人刘小桂煽动本村村民围堵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在该村开发的某花园项目工地大门。次日,刘小桂等人以要求政府解决生活用地为由,用自行车、三轮车堵住某花园项目部工地大门。自同月9日至19日,刘小桂又伙同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用自行车、农用两轮斗车堵住某花园项目部工地大门,该工地被迫停工。经鉴定,某花园项目停工期间的机械和材料损失96652.91元,工人工资损失695436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施工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刘小桂辩护人提出,刘小桂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提出,指控受害单位损失缺乏事实依据,鉴定意见与本案无关,张某某系从犯、有坦白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日晚,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金桥办事处烧山居委会刘楼东组(下称“刘楼东组”)村民召开会议,被告人刘小桂在会上以解决村民生活用地为名,煽动村民围堵驻马店市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在该村开发的某花园项目部工地(下称“某花园工地”)大门。次日,刘小桂等人用自行车、三轮车堵住某花园工地大门,致某花园工地停工。同月9日,为防止工地人员挪动车辆,刘小桂安排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推来两辆翻斗车堵在工地门口,刘小桂、张某某用钢丝将车辆串起锁住。同月19日,在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干预下该工地大门才被疏通。经鉴定,某花园工地停工期间的机械和材料损失为96652.91元。

另查明,2012年10月9日,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下文对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烧山居委会部分失地村民生活安置用地进行规划选址。2013年1月4日,刘楼自然村(含刘楼东组)与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安置用地合作开发建房合同。

还查明,被告人刘小桂、张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害单位某公司对被告人刘小桂、张某某、王某某均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⑴刘小桂供述:2014年8月2日晚,她通知村民召开会议商量本村生活用地问题。她第一个在会上发言,称某公司征用本村土地,生活用地问题再不解决就堵某公司大门,其他人都同意。次日,她和本村村民用自行车和三轮车堵在某公司大门口。8月9日,某公司组织工人将堵在公司门口的车子挪开,村民知道后赶到某公司门口又把门堵住。她让张某某等人从村里拉两辆农用两轮车斗放在某花园工地门口,她用钢丝绳把两辆农用斗车锁住。期间,每天都有村民值班看管堵门车辆,不让某公司人员移动,该工地亦无法施工。

⑵张某某供述:2014年8月2日晚,刘楼东组村民开会,提出用堵某公司大门的方式让政府出面解决生活用地问题。次日,某公司某花园工地大门被三轮车和自行车堵住。2014年8月9日上午,他到某公司某花园工地大门后,刘小桂让他和王某某将董某甲和董某乙家的斗车拉到某公司将大门口堵着,后他和刘小桂用钢丝绳将车串在一起锁住,并让人看管不让任何人移走。

⑶王某某供述:2014年8月2日,他们民开会商量村民生活用地问题,刘小桂等人在会上称,某公司征收本村土地,但未解决生活用地,提出堵某公司大门使工地停工,让政府出面解决他们村生活用地问题,村民都同意。次日,某花园工地大门被村民用自行车和电动车堵住。8月9日,某公司的人把车子推开,村民知道后又把公司的大门堵死,他和张某某拉斗车放在某公司大门口,后张某某和刘小桂用钢丝绳把两辆斗车锁住。

2、证人证言

⑴李某某证言,证明金桥办事处刘楼村的生活用地问题已经政府解决,与某公司无关。

⑵申某某证言,证明刘楼村生活用地问题已经政府解决、刘楼村村民堵某公司某花园工地大门期间其多次到现场做群众工作。

⑶战某某、李某某、李某甲(某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明自2014年8月3日起,刘楼东组村民以要求政府解决生活用地为由,用车堵某公司某花园工地大门,使运输施工材料车辆无法进入,迫使工地停工,给施工方造成很大经济损失,其中刘小桂、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围堵时表现积极。

⑷李某丙、王某甲(某花园工地负责人)证言,证明自2014年8月3日始,刘楼东组村民用车堵某公司某花园工地大门并阻止公司人员进行疏通,使工地无法施工。同月19日,在政府相关部门干预下,工地大门才被疏通,停工期间给公司造成很大经济损失。

⑸刘某某、董某丙、李某平证言,证明金桥办事处刘楼村的生活用地问题已经政府解决及刘楼村村民堵某花园工地大门的事实。刘某某、董某丙还证明刘小桂在案发前曾声称要堵某花园工地大门。

⑹罗某某、莫某、汪某某、苑某某、邱某某、田某华、罗某甲、熊某(某花园工地工作人员)证言,均证明某花园工地自2014年8月3日至19日被堵期间遭受经济损失情况。

3、鉴定意见,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2014年8月3日至19日某花园工地大门被堵期间,造成机械和材料损失96652.91元。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明某公司某花园项目工地的方位、施工方机器设备的方位及周围环境情况。

5、辨认笔录,证明证人战某某、李某丙、李某某辨认出被告人刘小桂、张某某、王某某系参与围堵某公司某花园工地人员。

6、视听资料,即某公司某花园工地监控录像,证明刘小桂、王某某、张某某用车辆堵某花园工地大门的过程、民警处置警情及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做群众工作情况。

7、书证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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