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92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10日被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刘阁乡单高楼村委高槐36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6月3日投案,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东岸乡张茂英村2-17-2号,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十三香路咎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3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5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高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刘某某、高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4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携带T型锥作案工具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南海路西九巷一住房处,将马某家卧室里的一台黑色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盗走。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电脑系盗窃所得而予窝藏。经鉴定,该电脑价值2100元。案发后该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追回。 二、2014年5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河南省遂平县汽车站国槐路老消防队对面南一自建房院内,用T型锥将王某云的一辆红色踏板雅迪牌电动车的电机锁撬开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669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公安机关查扣后发还王高云。 三、2014年3月底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关庄一居民院内,盗走一辆枣红色立玛牌电动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刘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15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回。 四、2014年5月份上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中段张楼一居民院里,盗走一辆蓝色森地牌骑式电动车。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刘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00元。案发后该电动车被追回。 五、2014年5月上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河南省遂平县玉带路一住户门口,将孔旭的一辆黑色雅迪牌踏板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刘某某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51元。 六、2014年5月初的一天1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王楼一住户门口,将高某峰的一辆粉色踏板型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89元。 七、2014年4月份上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河南省遂平县国槐路一居民院里,盗走一辆黑色自由客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85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 八、2014年4月份上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一居民院里,盗走一辆蓝红相间高仕牌骑式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390元。案发后该被车追回。 九、2014年3月份下旬一天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河南省遂平县国槐路南头地质家属院楼下,将张某的一辆黑色森地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095元。 十、2014年1月份上旬一天20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纸箱厂家属院,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紫色绿佳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高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93元。 十一、2014年4月上旬一天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张楼,将被害人杨某飞的一辆粉色骑式新日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高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90元。 十二、2014年三四月份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到河南省遂平县一中东侧,将被害人石某江的一辆蓝色骑式爱玛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高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28元。 十三、2014年2月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到河南省遂平县国槐路二巷,将被害人姜某生的一辆红色骑式大阳牌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高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420元。 十四、2014年4月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纸箱厂家属院,将被害人赵某正的一辆黑色立马牌大踏板型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高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449元。 十五、2014年4月5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关庄小区,将被害人张甲的一辆黑色绿佳牌骑式电动车盗走,被告人高某明知该电动车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596元。 十六、2014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街路北的一个小道,将被害人王某佳的一辆黑色绿佳牌踏板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01元。 十七、2014年4月底一天夜里,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张楼一租房处,将被害人魏某丹的一辆黄色雅迪牌骑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88元。 十八、2014年3月份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张楼一租房处,将被害人陈甲的一辆黄色雅迪牌骑式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988元。 十九、2014年3月份一天22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张楼一租房处,将被害人周某红的一辆粉色立马牌骑式型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479元。 二十、2014年3月30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关庄加油站对面一租房处,将被害人彭某真的一辆顺风牌骑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11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