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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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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朱玉东孙辉徇私枉法行贿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13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玉东,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原正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713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玉东,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原正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学凯,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辉,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原正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中队长,住河南省正阳县。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驻马店公安局胡庙分局刑事拘留,当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顺、程松涛,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玉东犯徇私枉法罪、受贿罪、行贿罪,被告人孙辉犯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玉东及其辩护人任学凯、被告人孙辉及其辩护人姚顺、程松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玉东、孙辉在办理王某甲等人系列盗窃案件过程中,朱玉东在得知王某甲供述伙同他人在正阳县老武装部家属院原县委书记赵某甲住处盗窃现金92万元后,在局领导的授意下,朱玉东与孙辉等人商量降低盗窃数额,后采取暗示、诱供、泄露案情等方法让王某甲、赵某乙将盗窃现金数额的供述改为6040元。同时,孙辉按照朱玉东的安排,将扣押王某甲等人22.5万元赃款填写为16.5万元,朱玉东将截留6万元赃款中的2万元用于春节给局领导送礼,其余款项用于刑警队开支。朱玉东还为加深和赵某甲私人关系,方便以后工作上的提拔任用,借办理王某甲等人盗窃赵某甲一案之机送给赵某甲现金5万元。此外,朱玉东还收受原西平县县委书记张某甲所送的5000元现金,两条黄金叶香烟,一把宝剑。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玉东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徇私枉法罪、行贿罪、受贿罪,被告人孙辉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玉东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徇私枉法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辩解:1、其在徇私枉法中,是受领导安排,是胁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2、其未向赵某甲行贿,之前的行贿供述系受办案人员诱供所致,其不构成行贿罪;3、其收受张某甲5000元现金时,案件已侦结,其在多次退赃无果后将赃款上交内勤,无主观占有的故意,也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4、提出其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朱玉东的辩护人意见:1、朱玉东在徇私枉法犯罪中具有自首情节;2、侦查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收集证据程序不合法,朱玉东未谋取不正当利益,指控的受贿罪名不成立;3、朱玉东收取张某甲财物属徇私枉法的表现,且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无主观占有的故意,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成立;4、朱玉东有立功情节。

被告人孙辉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辩护人提出孙辉系从犯、有自首情节。

经审理查明:

徇私枉法的事实

被告人朱玉东系正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大队工作)。2012年12月30日凌晨,其带队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遂平出站口将犯罪嫌疑人王某甲等人抓获后,侦查人员在对王某甲讯问时,王某甲供述伙同他人流窜盗窃作案几十起。其中,王某甲供述其于2011年10月1日,伙同赵某乙在正阳县老武装部家属院县委书记赵某甲住室盗窃现金92万元。朱玉东听取汇报后,向时任正阳县公安局局长的节某某(另案处理)汇报,节某某安排朱玉东对此事保密,并妥善处理,不能影响到县委书记赵某甲。后朱玉东召集被告人孙辉等人商量把赵某甲被盗现金数额控制在一万元以内,让王某甲降低供述数额,并安排由孙辉、邓某甲(另案处理)主办此案。

2013年2月18日,王某甲的同伙赵某乙被抓获归案,孙辉等人根据朱玉东安排,采取暗示、诱供等方法对赵某乙进行讯问,赵某乙在诱导下遂供述在正阳县武装部家属院伙同王某甲盗窃现金6040元。后朱玉东又安排孙辉、邓某甲提前打印好被盗数额为6000余元的询问笔录让赵某甲签字,该笔录上显示赵某甲陈述其被盗现金为6000多元。同年3月13日,孙辉、邓某甲根据朱玉东安排,采取暗示、诱供、泄露案情等方法又对王某甲进行讯问,使王某甲的盗窃金额供述与赵某乙、赵某甲笔录内容相印证。导致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25日在向正阳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时,指控王某甲、赵某乙在赵某甲住室盗窃现金数额为6040元。此外,公安机关将王某甲等人抓获后,缴获王某甲等人携带现金22.5万元等物品,期间孙辉按照朱玉东的安排,将缴获扣押的现金登记为16.5万元,朱玉东将截留6万元现金中的2万元用于春节给局领导送礼,余款被用于刑警队开支。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朱玉东供述及自书材料:2012年8月份,他任正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主持工作。当年12月底的一天,他和雷某甲带孙辉、邓某甲、侯某某、雷某乙等人,在高速公路遂平出口将王某甲等人抓获,后分组对王某甲等人讯问。王某甲供述,其伙同赵某乙在县委书记赵某甲的住室内盗窃现金92万元。他向局长节某某汇报时,赵某甲在场,节某某让他向办案人员交代,案件牵涉领导,注意保密。次日,他把王某甲供述盗窃92万元的笔录让节某某看,节某某称“数额太大,领导称没丢那么多钱,领导也不会承认,影响也不好”。后节某某让他想办法给犯罪嫌疑人做工作,把数额降低到“万儿八千”。他和雷某甲、孙辉、邓某甲、雷某乙等人商量,让王某甲把供述盗窃赵某甲的数额降到1万元以内,强调“此事要保密”。后他安排孙辉等人给王某甲做笔录,还安排雷某甲在复印王某甲等人讯问汇总表时,故意覆盖王某甲盗窃92万元的内容。2013年春节后,赵某乙被抓获,赵某乙供述和王某甲在赵某甲家盗窃6000多元。他根据节某某的安排让孙辉依照赵某乙供述的数额事先做一份笔录,后让赵某甲签字。王某甲在看守所期间声称偷了赵某甲几十万元,节某某让他做王某甲的工作,不要“乱说”,还让王某甲辞退律师。后他带孙辉、邓某甲到县看守所提审王某甲,通过管教给王某甲做工作,还安排孙辉让王某甲与赵某乙见面。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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