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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留根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留根,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玉山镇苏庄村苏庄2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抓获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留根,男,196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遂平县玉山镇苏庄村苏庄29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留根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启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留根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9月份,被告人曹留根虚构在河南省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建设钢结构牛舍及酒厂和附属工程的事实,以让他人承揽工程为名,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和杨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骗取杨某甲工程保证金9万元,骗取马某某工程保证金20万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曹留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留根及其辩护人提出:1.李某某和杨某某给曹留根工程保证金25万元属实,事后杨某某和李某甲拉走曹留根价值7万元的酒,应从保证金数额中扣除此款;2.曹留根与各被害人是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3年8月1日,被告人曹留根虚构在河南省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建设面积为18740平方米,造价为1600万元的钢结构牛舍工程及酒厂和附属建设工程的事实,以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农牧专业合作社名义与被害人李某某和杨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骗取李某某和杨某某工程保证金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曹留根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6月14日,他与李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方为泌阳县义兴农牧专业合作社曹某某,承包方为李某某,工程名称是牛棚,工程地址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工程内容是钢结构牛舍,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工程造价每平方米800元,总预算造价1280万元,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友谊路他的门市部里给他10万元保证金,曹某某出具收条,后换成借条。

2013年8月1日,他又以上述工程的发包方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农牧专业合作社与李某乙、杨某某签订面积18740平方米,总造价16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约定第一份合同作废,10万元保证金有效,让李某乙、杨某某再交纳20万元的保证金,“李某乙”的名字由李某某所签,李某某称李某乙是其亲戚,后得知李某乙就是李某某。

2.被害人陈述

(1)杨某某(曾用名杨某乙)陈述:2013年六七月份,他和李某某通过朋友禹磊介绍认识曹留根,同年7月底,曹留根领着他和李某某到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一片空地看工程地点,并称将在该空地建牛棚及酒厂和附属建设工程,总造价1600万元,他和李某某认为有利可图,答应承包该项工程。8月1日,他在驻马店宾馆交给曹留根20万元保证金,加上已交的10万元保证金,曹留根出具30万元借条,后曹留根找各种借口不开工。2014年6月份,他联系不上曹留根,后又得知曹留根因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还证明,李某某曾与曹留根签订关于钢结构牛舍工程的承包合同,李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骏马路与雪松路交叉口曹留根的办公室交给曹留根10万元保证金,第二次签订合同后,李某某的10万元保证金转入第二次合同,他交15万元现金,李某某交5万元现金,曹留根出具借条,并注明李某某与其签订的第一份合同作废。

另证明,曹留根让他帮忙卖酒,2013年9月4日,他从曹留根处拉走金瓜(酒)50件,每件120元,金瓜酒50件,每件168元,共计14400元。后酒未卖掉,他未给曹留根酒款,并向曹留根出具收条,但收条中“每件600元”不是他所写。同年12月25日署名为“李某甲”欠条他不知情,也不认识李某甲。

(2)李某某陈述:2013年四五月份,他通过朋友禹磊认识曹留根,曹留根称其在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有钢结构牛舍工程,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造价1280万元,他认为有利可图,答应承包该工程,后曹留根安排陈某某带他到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看了一片空地,告知他即是工地。同年6月14日,曹留根和其儿子曹某某与他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相关事宜,并缴纳10万元保证金。后曹留根称后续酒厂工程让他继续建设,同年8月1日,他和合伙人杨某某在驻马店宾馆与曹留根签订第二份工程施工合同,他用曾用名“李某乙”签字,杨某某缴纳15万元工程保证金,他补交5万元工程保证金,曹留根出具30万元借条,第一次合同及10万元收条作废。后工程一直未开工,经打听得知被骗。

3.书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3年6月14日曹留根、曹某某与李某某签订钢结构牛舍工程承包合同,约定李某某向其缴纳保证金10万元;同年8月1日曹留根与李某某、杨某某签订关于牛棚及酒厂和附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2)借条,证明2013年6月15日曹某某借李某某现金10万元;同年8月1日曹留根借李某某、杨某某现金30万元,原合同及10万元借条作废;印证李某某、杨某某向曹留根支付3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李某某曾用名为“李某乙”。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3年8月27日,被告人曹留根虚构在马楼村建设面积为16000平方米,造价为1280万元的钢结构牛舍工程,以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被害人杨某甲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骗取杨某甲工程保证金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曹留根在侦查阶段供述:2013年8月27日,他虚构钢结构牛舍工程与杨某甲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牛棚,工程地址位于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内容是钢结构牛舍,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总预算造价1280万元,竣工日期2014年6月25日,杨某甲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友谊路他的门市部里给他9万元现金作为保证金,他出具收条,后钱被他挥霍。

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他通过朋友陈某某认识曹留根,2013年5月份,曹留根自称在遂平县有一工程,并带他到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一片空地,并称将在该片空地建钢结构牛舍工程,他认为有钱可赚,答应承包该工程。后他与曹签订“驻马店市驿城区义兴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钢结构牛舍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地址位于遂平县文城乡马楼村,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开工日期2014年2月25日,竣工日期2014年6月25日,造价每平方米800元,总预算造价1280万元,但曹将合同日期改为8月27日,他缴纳9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工程未按约定日期开工,并得知被骗。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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