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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中臣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中臣,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2002年1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56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中臣,男,198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2002年11月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4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中臣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李某的诉讼代理人何向阳、被告人曹中臣及其辩护人韩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7月2日,景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曹中臣以租赁汽车为名,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与文明路交叉口附近与姚某某签订合同,将姚某某的一辆车牌号为豫QR6756好思威牌黑色本田CRV汽车开走。景某某又伙同刘某某伪造该车相关证件,经曹中臣介绍将该车以14.2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曹中臣获得赃款3万元。

2、2013年7月7日,景某某等人从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北段金基租车公司租赁一辆豫A506QV号北京现代名驭汽车并伪造该车证件。后经被告人曹中臣介绍,景某某将该车以5.7万元卖给李某。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曹中臣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中臣辩称其无罪,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诈骗,景某某因没有驾驶证让其帮助开车,不知道景某某伪造车辆相关证件实施诈骗,向景某某要3万元是因景某某欠其债务;其未参与第二起诈骗。辩护人意见,曹中臣没有实施诈骗的故意和行为,应当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曹中臣与景某某(已判刑)预谋租赁他人车辆后抵押变现。景某某从网上得知姚某某有车辆出租后,与姚联系了租车事宜。2013年7月2日,曹中臣、景某某到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路与文明路交叉口附近与姚某某见面后,曹中臣提供其驾驶证,景某某与姚某某签订租赁协议,曹中臣将姚某某的一辆豫QR6756黑色本田CRV越野车开走。后景某某通过他人伪造该车的相关手续、用刘某某的照片伪造姚某某的身份证,由刘某某冒充车主姚某某将该车以19万元价格卖给李某,得赃款14.25万元后曹中臣分得3万元。案发后,该车已追回退还姚某某。经鉴定,该车价值20.0599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曹中臣供述:2013年7月份一天,景某某称到驻马店找朋友“借车”。他们到驻马店森林公园附近,一个20多岁男子开一辆黑色越野车过去,因景某某没有驾驶证,他把自己的驾驶证复印一份给对方,后他把车开回上蔡县城。次日,景某某想把车抵押给李某,让他与李某联系。后他见景某某开着“借来”的那辆本田CRV车带李某、刘某某到他家附近,李某与景某某商量后到银行取钱。李某走后,因景某某欠他钱,他向景某某要3万元。还供述:他介绍景某某与李某认识,在卖车时李某说他是中间人必须出来见面。

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7月2日,景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其朋友一辆本田CRV要卖,问他是否需要。当天下午,曹中臣、景某某带车主“姚某某”将车开到上蔡县白云观市场附近,景某某将车辆手续给他,他提出到交警队查询情况,曹中臣称交警队有熟人可帮忙查询。后他与“姚某某”签订了购销协议,以19万元购买豫QR6756黑色本田汽车一辆。实际付款15万元,余款待车辆过户后再付。

3、证人证言

景某某证言:由于手里没有钱,他就想着租车后抵押换钱花,曹中臣也知道他租车辆抵押。2013年7月1日,他上网查到一辆豫QR6756本田CRV越野车欲对外出租。次日他和曹中臣到驻马店市飞龙小区附近,用自己的身份证、曹中臣的驾驶证与车主姚某某签订租车协议,交租金后把车开走。他让刘某某冒充姚某某,又让他人伪造汽车登记证书及完税证明,用刘某某的照片伪造姚某某的身份证。后他带刘某某、曹中臣与李某签订转卖协议,扣除7500元利息后,实际得款14.25万元,曹中臣以租车时用其身份证为由索要7万元。

刘某某证言:2013年7月份一天,景某某让他冒充姚某某,将一辆车牌号豫QBR355黑色本田CRV汽车转卖给李某,景某某带他伪造了车主身份证。后他冒充姚某某与买车人李某签署汽车转卖协议,景某某给他3000元。

姚某某证言:他通过网络发布租车信息,2013年6月底的一天,有人打电话与其商谈租车。次日,他和景某某签订租车协议,以曹中臣的驾驶证抵押,他把一辆黑色豫506QV本田CRV车租给对方,约定租期一个月。签协议时曹中臣在场。

4、物证即涉案的豫QR6756本田CRV车照片,证明景某某租赁该车并抵押给李某。

5、书证

景某某与姚某某签订的租车合同一份,证实租车的时间、价格及期限。

景某某让他人伪造的汽车登记证书及完税证明、用刘某某的照片伪造姚某某的身份证。

机动车购销协议一份,证明:刘某某以姚某某名义向李某出售豫QR6756本田CRV越野车。

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涉案豫QR6756本田CRV车已退还被害人。

6、鉴定意见即驻马店市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评估结论,证实涉案车辆价值20.0599万元。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二、2013年7月7日,景某某等人到驻马店市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基汽车租赁公司),以180元/天价格租赁一辆豫A506QV黑色现代名驭汽车后,又让他人伪造该车的汽车登记证书及完税证明及车主张付芝的身份证。后景某某、曹中臣将该车以8.6万元卖给李某,实际得款5.7万元。经鉴定,该车价值9.9624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陈述:2013年6、7月份,景某某给他打电话让其购买一辆现代汽车,后曹中臣也给他打电话说卖车的事。7月7日下午,在上蔡县白云观市场附近,景某某、曹中臣和一名自称车主叫张付芝的女子让他和妻子赵粉查看了车况,当晚他以8.6万元向景某某购买一辆牌号为豫A506V北京现代车。

2、证人证言

张某某证言,证明:她经营驻马店金基汽车租赁公司。2013年7月7日,景某某等人在她公司租一辆黑色北京现代名驭汽车,约定租金180/天,租期一月。到期后,联系不上景东亮。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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