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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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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文领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98号 罪犯朱文领,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五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98号

罪犯朱文领,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确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五月五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文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朱文领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一中刑终终字第219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朱文领撤回上诉。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0年9月2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2日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文领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7月,罪犯朱文领伙被告人董磊、金斗成立公司后设立电子商务网,通过网络以收入网费为名义骗取多家公司款项共计人民币368000元。该犯系主犯。

罪犯朱文领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文领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文领减去刑期一年零五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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