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60号 罪犯朱辉全,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正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新密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辉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刑期自二OO六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07年4月24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10日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郑刑执字第2822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017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辉全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6年7月至9月份,被告人朱辉全伙同他人在新密市超化镇、来集镇等地先后5次盗窃公私财物,盗窃财物价值17449元。伙同他人先后3次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财物价值36892元,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朱辉全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该犯1994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4年1月4日释放,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 罪犯朱辉全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4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该犯此次减刑缴纳罚金一千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辉全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辉全减去刑期一年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