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东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03号 罪犯李东风,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603号

罪犯东风,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09)罗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东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二○○九年六月六日至二○一六年六月五日止。李东风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二月十日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罪犯李东风于2010年6月1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477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河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0日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李东风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李东风于2008年下半年利用担任国土资源所所长的职务之便,贪污公款70889元,挪用公款30600元。已向检察机关退回全部赃款。

罪犯李东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东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东风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一四年九月五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荣艳艳代理审判员丁耀东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敏

责任编辑:国平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