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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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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俊勇程建德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11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建德,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刘河村委刘河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驻马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驿刑初字第611号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建德,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刘河村委刘河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患严重疾病于同月2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15日因严重疾病被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因病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因病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俊勇,男,汉族,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沙河店镇刘河村委刘河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板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留汉、韩辉,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建德、程俊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建德、被告人程俊勇及其辩护人王留汉、韩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程建德与被害人程某甲因砍树产生纠纷,程某甲对程建德多次进行辱骂。2014年1月18日16时许,程某甲再次到程建德家门口辱骂时,程建德先持木棍殴打程某甲,后又持铁皮棍与持木棍、镰刀的程某甲对打。程建德感觉吃亏,让其妻子岳某某喊侄子程俊勇帮忙,被告人程俊勇到场后与程某甲发生争吵,并对程某甲肚子连跺几脚,程建德也对程某甲殴打。当晚22时,程某甲回家后感觉肚子疼痛,到刘河村卫生室找医生黄某某看病。次日13时许,程某甲因腹部疼痛,被程建德送到刘河村卫生室,黄某某建议到医院治疗,程建德将程某甲送回家。当晚20时许,程某丁、程某乙将程某甲送往板桥镇卫生院,该院医生称程某甲病情严重让转院。当晚21时40分许,程某丁、程某乙等人又将程某甲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程某甲系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并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其生前所患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在死亡发生过程中起一定辅助作用。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程建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辩解被害人死亡并非其一人造成,被害人程某甲之弟程某丙也曾对程某甲殴打,程俊勇未参与殴打被害人。

被告人程俊勇当庭辩解,他到案发现场劝解程建德和程某甲,并未殴打被害人程某甲。辩解其无罪。

被告人程俊勇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建德在侦查阶段供述与当庭辩解矛盾,证人程某乙前后证言互相矛盾;公诉机关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无侦查人员签字,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俊勇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俊勇无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建德与被害人程某甲系同村前后邻居。2013年10月,程建德之子将与程某甲两家宅基地之间过道处的一棵树砍伐。程某甲认为该树系其所有,于2014年1月连续数天对程建德进行辱骂。2014年1月18日16时许,程某甲再次到程建德家门口辱骂时,程建德从院内拿根木棍殴打程某甲,将木棍打断,后程某甲回家拿木棍和镰刀与持空心铁皮棍的程建德对打。程建德感觉吃亏,让其妻岳某某喊其侄子即被告人程俊勇帮忙,程俊勇到场后伙同程建德对程某甲殴打,程俊勇朝程某甲腹部连跺几脚。当晚22时许,程某甲因腹痛到村卫生室找医生黄某某看病开药,后自行回家。19日13时许,程某甲仍感腹痛,被程建德用牛车拉到村卫生室,黄某某给程某甲打针后,建议去医院治疗,程建德将程某甲送回家。当晚20时许,程某甲再次腹痛,其弟程某丙邀黄某某出诊,黄某某发现程某甲病情严重,建议立即到医院治疗,程建德、程某丁、程某乙等人将程某甲送往板桥镇卫生院,该院医生称程某甲病情严重建议转院。当晚21时40分许,程建德、程某丁、程某乙等人将程某甲送往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程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害人程某甲损伤程度鉴定,程某甲生前右第4肋骨近胸骨处不完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经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鉴定,程某甲符合因钝性暴力作用造成颅脑损伤、肋骨骨折并腹部闭合性损伤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其生前所患冠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在死亡发生过程中起一定辅助作用。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程建德赔偿程某甲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程建德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2013年10月份,他儿子将和程某甲两家过道上的一棵树砍伐后,邻居程某甲称树是自己的,在他家门口连续辱骂几天。2014年1月18日16时许,程某甲再次到他家门口辱骂。他从院内拿一根木棍朝程某甲身体两侧打几棍,程某甲也打他几拳,后把棍打断。程某甲回家拿了木棍和镰刀,他拿一根空心铁皮棍,双方对打,还用脚跺。他打不过程某甲,遂让妻子岳某某喊来程俊勇帮忙,程俊勇到场后朝程某甲身上跺几脚,后被邻居拉开。次日13时许,程某甲之弟程某丙称程某甲伤情严重,他用牛车拉程某甲到村卫生室,医生黄某某建议到板桥镇卫生院。后他们租车到板桥镇卫生院,医生看后建议到驻马店的医院,他和程某丁、程某乙等人将程某甲拉到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程俊勇供述:2014年1月18日17时许,岳某某称程建德和程某甲在打架,让他过去。他到程建德家门口时,见程建德拿根金属管,程某甲一手拿把镰刀、一只手拿根木棍相互朝对方胸部和腹部捣。

2、证人证言

(1)程某乙证言:2013年夏天,程建德的儿子将一棵树砍掉盖房使用,程某甲认为该树归其所有,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1月18日下午,程某甲在自家门前谩骂,程建德拿根小棍朝程某甲身上、腿上打,棍被打折。程某甲回家拿一根木棍,程建德又回院内拿一根铁皮棍,二人相互朝对方身上夯打。程建德认为吃亏,让岳某某喊程俊勇。程俊勇骑摩托车到场后,用脚跺程某甲腹部几下。程某甲因打不过程俊勇回家后,程俊勇又把程某甲拉回打架的地方,问树是谁的?程某甲称树不是自己的,后各自回家。其初次在侦查机关未如实供述,系怕得罪人所致。

另自书证言一份,内容为他当时看见程俊勇用脚跺程某甲腹部。

岳某某证言:2014年1月18日下午,程某甲在她家门辱骂,程建德拿棍打程某甲腿部和背部,程某甲也拿棍和程建德对打,后程建德让她把程俊勇喊来帮忙。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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