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11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春喜,曾用名王毛,男,1963年5月9日出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6月10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雪松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当月24日转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杰,河南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4)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静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宋朵、被告人王春喜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因公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6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甲酒后到被告人王春喜居住的属院内,无故与王春喜发生争执,杨某甲离开后又持菜刀返回,并与王春喜发生厮打,厮打中王春喜夺过其子王某某手中的软弹簧棍,与其子共同将杨某甲打伤。经鉴定,杨某甲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王春喜供述、被害人杨某甲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认为王春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要求对被告人王春喜从重处罚;同时诉请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共计281174.92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诊断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及交通费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王春喜辩称:1.杨某甲醉酒后持刀到其家无故挑起事端,其用软弹簧棍仅夯打杨某甲的胳膊和腿部,且属正当防卫,无伤害杨某甲的主观故意,杨某甲头部之伤不是其造成;2.其报警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辩解其无罪。对杨某甲请求的经济损失不同意赔偿。 辩护人李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王春喜的行为属正当防卫;2.杨某甲与王春喜发生冲突离开现场时意识清醒,不排除杨某甲受到二次伤害的可能;故指控王春喜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王春喜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6日16时许,被害人杨某甲酒后到被告人王春喜居住的家属院,无故与王春喜发生争执。杨某甲离开后又持菜刀返回,并与王春喜发生厮打,厮打中王春喜持木杆将杨某甲挤靠墙上,其子王某某(另案处理)听到其父亲王春喜与人吵架后,从屋内拿根软弹簧棍赶到并对杨某甲进行夯打。王春喜与王某某一起将杨某甲拿的菜刀夺下后,又从王某某手中夺过软弹簧棍与王某某一起继续殴打杨某甲,后杨某甲离开。经鉴定,杨某甲头部受伤后出现昏迷、双侧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及巴氏征阳性、四肢肌力0级等脑压的神经症状和体征,右颞骨骨折并硬膜外大量出血,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春喜侦查阶段供述:2014年5月26日15时许,他听到有人吵架,出门见一男子(指杨某乙)在劝另一醉酒男子(指杨某甲)离开,杨某甲不愿离开,并朝他腹部踢一脚,他随手从地上捡半截砖块追打杨某甲,但未追上。杨某乙将杨某甲拉走,他拨打“110”报警,民警向他了解情况后将杨某甲遗留现场的一辆电动车骑走。当日17时许,杨某甲掂把菜刀返回,他从家属院大门口内北侧拿根杉木杆把杨某甲挤靠墙上,他儿子王某某拿根软弹簧棍敲打杨某甲,他和王某某一起将杨某甲拿的菜刀夺下并将杨某甲摁在地上用拳头往杨某甲头上、身上击打,还用脚往杨某甲头上、身上跺,后又从王某某手中要过软弹簧棍往杨某甲胳膊和腿上夯打,杨某甲从地上起来后光脚逃跑。民警到后,他把杨某甲拿的菜刀交给警察。 2.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4年5月25日中午,他母亲韦某某说他不争气,他认为与母亲生气的根源都是因为卖给他毒品的梁某某引起。次日午饭后,他酒后从经营的“曹运洪胡辣汤”店乘坐三轮车到市区北岗楼附近一家属院的牌场找梁某某,他弟杨某乙怕他惹事骑电动车跟在后面。他见到梁某某后骂梁某某,在与梁某某推扯时,王毛(指王春喜)跺他几脚,后杨某乙将他劝离。他回到胡辣汤店很生气,想报复王毛,后乘坐三轮车返回,并在北岗楼附近工地处找把菜刀到牌场骂梁某某和王毛,他和王毛对打时,王毛儿子拿“棍子”夯他头部,后他在院门口拦辆出租车离开,回到店里将被人殴打之事告知母亲后昏迷,醒来时已躺在确山县人民医院病房里。 3.证人证言 (1)王某某证言:2014年5月26日14时许,他在屋内听见有人吵架,他和父亲王春喜下楼见一瘦男子(指杨某乙)在拉一醉酒的胖男子(指杨某甲),杨某甲不愿离开,还骂人并打他父亲。他趁杨某乙劝架时朝杨某甲腿上跺三下,他父亲拨打“110”报警,后杨某乙劝杨某甲乘三轮车离开。民警赶到现场向他父亲了解情况后将对方遗留现场的一辆电动车骑走。16时30分许,他在屋里听见父亲喊他,出来见杨某甲拿把菜刀,他父亲用两米多长的木棍顶着杨某甲胸部,他和父亲从杨某甲手中夺下菜刀后用“皮绳”一起打杨某甲,杨某甲听到有人报警后逃跑。 (2)梁某某证言:2014年5月26日下午,王春喜打电话称与一陌生男子打架了。他赶到王春喜住处,在院门口和王春喜聊天时,杨某甲拿把菜刀过来,王春喜遂从院大门后面拿根两三米长的木杆,杨某甲往王春喜身上砍,王春喜用木杆挡,并用木杆将杨某甲挤靠在墙上,王春喜的儿子王某某拿根铁“甩棍”到现场后用脚跺杨某甲,杨某甲拿的菜刀被夺下后,王春喜将杨某甲摁在地上用拳头打杨某甲,后又从王某某手中要过“甩棍”朝杨某甲腿、胳膊处夯打,王某某打电话报警,他把王春喜和杨某甲拉开,见杨某甲胳膊和腿上有淤紫伤痕,后杨某甲离开。 (3)屈某某证言:杨某甲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经营“曹运洪胡辣汤”店,杨某甲之弟杨某乙在该店出夜市摊。从2014年4月中旬起,他在杨某乙的夜市摊打工。同年5月26日14时许,杨某乙将电动车借走,后杨某乙让他到北岗楼附近推电动车,到后一妇女称电动车已被派出所民警推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