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3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源凯,男,1987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任俊杰,河南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某,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1日被河南省汝州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当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驿检刑诉(2014)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胜利、被告人魏源凯及其辩护人任俊杰、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在承租的驻马店市驿城区“新百汇”1906房间,魏源凯冒用“崔卫海”的身份、魏某某冒用“胡建坤”的身份,二人采取QQ群发、发放名片、登报纸的方式向不特定人发布信息,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他人钱财。自同年6月至8月份,魏源凯、魏某某以上述手段多次骗取被害人身份证30张、银行卡91张和贷款手续费22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马某某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贷款手续费2000元。 2.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王某甲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贷款手续费2000元。 3.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助帮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涂某某身份证及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贷款手续费2000元。 4.2014年8月25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王某乙身份证及被害人王刚办理的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卡各一张、贷款手续费2000元。 5.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肖某某红贷款手续费2000元。 6.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毛某某身份证6张,建设银行卡5张、农业银行卡6张、邮政储蓄银行卡2张、中国银行卡6张、贷款手续费8000元。 7.2014年7月3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明某某身份证及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贷款手续费1000元。 8.2014年7月份,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王某丙身份证及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贷款手续费1500元。 9.2014年8月份,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和贷款为由骗取杨某某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贷款手续费1500元。 10.2014年6月22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李某甲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11.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翟某某身份证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含U盾)。 12.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李某乙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卡各一张。 13.2014年7月5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可以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骗取周某某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卡各一张(含U盾)。 14.2014年7月份,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丁其身份证及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均开通网银)。 15.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吕某某身份证及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16.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李某丙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卡各一张。 17.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张某甲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18.2014年8月份,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韩某某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19.2014年8月份,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张某乙身份证及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20.2014年8月份,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麻某某身份证及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21.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彭某某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22.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郭某某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23.2014年8月1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黄某某身份证及邮政储蓄银行、农业银行卡各一张。 24.2014年8月份,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王某戊身份证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25.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助陈某某身份证及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卡各一张。 26.2014年7月20日,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以能帮助办理高额透支信用卡为由骗取段某某身份证及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卡各一张。 另查明,上述诈骗方法由被告人魏源凯提出,并以虚构“崔卫海”的身份承租“新百汇”1906房间,后让被告人魏某某和其一起到驻马店市。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魏源凯向魏某某提供“胡建坤”身份证,让魏某某冒充“胡建坤”,并指使魏某某到街上发放名片;魏源凯负责管理从被害人处骗取的身份证、银行卡及赃款,事后魏某某分得赃款约10000元。 还查明,案发后,魏源凯和魏某某的亲属共同代为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被害人,部分被害人表示谅解魏源凯、魏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源凯、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骗款收据、租房合同、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