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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容留介绍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59年4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捕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驿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1959年4月4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捕前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涉嫌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东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国明、杨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晓燕、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朱国明、杨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自2000年始在驻马店市经营某快餐店。近年来,在其店内长期为田某红、孔某、郑某等人提供卖淫场所和条件,并为嫖客介绍卖淫女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从中抽取嫖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物证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牟利为目的,长期容留、介绍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在量刑时酌予考虑。对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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