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716号 罪犯柳帅印,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现在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漯郾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柳帅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该犯刑期自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起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2年8月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5日立案、5月9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8日在驻马店市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驻马店市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驻马店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柳帅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4月16日上午11时许,朱治平指示李世光去找杜要山商量其合伙生意出现的问题,后李世光联系柳帅印等人一起到杜要山家,带杜要山到朱治平在漯河市郾城区华山美食城内的公司办公室,让杜要山配合共同搞好合伙生意,期间对杜要山进行殴打,并让其写下“如损害合伙人朱治平利益,愿意赔偿其20万元”的保证书。当时下午14时许,杜要山离开。经鉴定,杜要山所受伤为轻微伤。 罪犯柳帅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入狱以来共受表扬3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柳帅印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柳帅印减去刑期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王树新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