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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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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09号 罪犯杨书运,男,1974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五月九日作出(2004)泌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09号

罪犯杨书运,男,1974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五月九日作出(2004)泌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书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二OO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八年一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04年07月29日交付执行。2007年06月24日由本院作出(2007)驻刑执字第69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02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2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书运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3年10月5日上午,被告人杨书运与本乡冯老庄村民冯某某因琐事发生厮打,杨书运认为自己吃了亏。2003年10月8日晚,为报复冯某某,杨书运携带一把单刃尖刀,窜到冯某某居住的瓜棚内乘被害人熟睡之机,用刀朝被害人左小腿猛刺一刀,杨书运逃回家中。被害人受伤后起身追至路边,后又返回瓜棚内,终因失血过多死亡。

罪犯杨书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6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书运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书运减去刑期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