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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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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清显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14号 罪犯杨清显,男,196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钏祥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14号

罪犯杨清显,男,1966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钏祥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07)开刑初字第5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清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杨清显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郑刑一终字第2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08年06月05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9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26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2年0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907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杨清显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5月至7月,被告人杨清显伙同他人以顺路捎带被害人为由,将受害人骗至车上实施抢劫。其中被告人杨清显参与作案3起,抢劫现金及手机共价值人民币4245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清显系主犯。

罪犯杨清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清显近期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该多次抢劫,且为主犯,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清显减去刑期一年零四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