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64号 罪犯徐利利,又名徐老四,男,1977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汝州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一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01)汝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利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犯刑期自二〇〇〇年四月四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止。该犯于2001年05月11日交付执行。2004年1月5日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洛刑执字第1719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07年7月13日作出(2007)洛刑执字第094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0年7月5日(2010)洛刑执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94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利利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999年3月5日夜,被告人徐利利伙同他人窜到汝州市花园酒店东烩面馆遇到女青年李某,强行将其劫持到三轮车上拉到汝州市立交桥西南一厂房内,将其轮奸。1999年2、3月份,徐利利伙同他人抢劫二起,抢劫现金130元。该犯是累犯。 罪犯徐利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利利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利利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五月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