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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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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同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6号 罪犯徐同学,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聋哑人,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八月六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6号

罪犯徐同学,男,194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聋哑人,河南省唐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二OO八年八月六日作出(2008)唐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同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三月八日止。该犯于2008年10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11月19日减刑1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同学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2月22日6时许,一身份不明的中年男子闯入徐同学家,将其木门扒倒进入屋内,徐同学被惊醒后拉开电灯,见该男子正在偷吃自己的食品,后又去开其放在床头的箱子,即起身将该男子推倒地上,操起屋内镢头用镢头背部朝该男子头面部连续击打,致其头面部出血,当日上午死亡。2008年2月23日,经唐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为,该无名男子系钝器致伤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徐同学系自首。

罪犯徐同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获得1次表扬。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同学悔改表现突出,且为老年犯、聋哑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同学减去刑期一年。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三月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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