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262号 罪犯徐国旺,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睢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2)二七少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国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该犯刑期自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止。该犯于2012年10月25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国旺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5月27日,被告人徐国旺在本市二七区侯寨乡四环路通发物流院内,驾驶中型货车,因未查明情况,该货车右后轮从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压过,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徐国旺案发后自首。另查明,徐国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6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罪犯徐国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1次,记功1次。该犯HIV呈阳性,免疫功能明显减退,经鉴定审批认定为为病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病残罪犯鉴定表、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国旺确有悔改表现,且为病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国旺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