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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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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万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7号 罪犯徐万增,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五月七日作出(2009)泌刑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557号

罪犯徐万增,男,194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二OO九年五月七日作出(2009)泌刑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万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徐万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作出(2009)驻刑少终字第003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二O一六年八月十二日止。该犯于2009年8月28日交付执行。2011年6月28日减刑1年;2012年11月29日减刑1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2014年1月6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万增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8月13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徐万增在放羊时,见本村徐得朝的养女徐丹丹在自己花生地割草,趁旁边无人之机将徐丹丹拉到花生地西头树林子里,将其强奸。

罪犯徐万增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该犯入狱以来获得2次表扬,1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年龄超过65周岁,经审批认定为老年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万增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徐万增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审 判 员  胡 溟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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