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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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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留恩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20号 罪犯张留恩,男,1954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二月八日作出(2010)叶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1120号

罪犯张留恩,男,1954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二月八日作出(2010)叶刑初字第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留恩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驳回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张留恩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平刑终字第1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止。该犯于2010年05月13日交付执行。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1874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4年7月1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留恩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留恩在其家西侧的树园内解手时遇见患有精神病的被害人张XX,遂起歹念,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罪犯张留恩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考验期内共受表扬3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留恩近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留恩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