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红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16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60号 罪犯张红安,男,1955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漯郾刑初字第108号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驻刑执字第460号

罪犯张红安,男,1955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于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07)漯郾刑初字第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红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该犯刑期自二OO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止。该犯于2007年09月27日交付执行。2010年02月05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016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1月29日由本院作出(2010)驻刑执字第1850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红安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份,被告人张红安在本村被害人家屋后的砖垛处,明知被害人张某某不满14周岁,先后3次将其奸淫,造成该女怀孕后流产。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强奸后于2007年5月25日至29日在漯河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5天,花去医疗费732.52元,交通费80元。被告人张红安已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500元。

罪犯张红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2次,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红安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红安减去刑期十一个月。

刑满日期:二O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俊锋审判员胡溟人民陪审员宋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      丛      歌

责任编辑:国平